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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代表处所需材料
外资代表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中文原件两份(一份致外经委,一份致工商局),需使用公司信笺
2.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任命书原件二份,需使用公司信笺
3. 企业中文简介(公司介绍手册或打印的公司概况)
4. 由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需最新版本,并由外经委指定机构翻译
5. 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正本)两份,内容需有公司的资本和信用评估两项,由银行负责人签名;并由指定机构翻译
6. 欧美公司提供章程(副本),并由指定机构翻译
7. 首席代表或代表的简历、两寸照三张
8. 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籍人员提供有效的护照的复印件;台澳同胞身份证复印件;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司提供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住证的复印件)
9. 代表处租用政府指定范围内的办公场所的租赁证明:
 
    A、租房合同(复印件); 
    B、驻在证明(正本)、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 
    C、提供租赁办公楼的“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证书复印件(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10. 香港公司需上年度公司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