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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具有违法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事人不享有对这部分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而且这一行为改变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承载状况,造成了土地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状况不一致,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所以在草案修改稿中,改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登记,并建议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产证遗失声明改登网站上
    
原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这样的规定是否会增加补证人的负担?听证会上陈述人曾对此表担忧。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妥善保管相关证件的义务,刊登遗失声明是必要的,而指定媒体的受众有限,声明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为此,建议修改为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若要求补发,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证明。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权利人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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